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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马戏团运输动物涉罪案两名团主终审改判无罪

时讯

新华社记者 范春生

2017-12-08 15:22

轰动一时的河北沧州马戏团运输野生动物涉罪案迎来“逆转”。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终审宣判:两名团主李荣庆、李瑞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撤销一审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李荣庆、李瑞生无罪。
  

同为1989年出生的李荣庆与李瑞生是堂兄弟,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李营盘村人。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8月30日由沈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荣庆、李瑞生共同经营的河北省东光县国豪马戏杂技艺术团分别从河南省开封市华东动物展览团、安徽省宿州市新东方动物表演团租用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后,使用货车将用于表演的野生动物从安徽省宿州市途经河北沧州、辽宁大连、葫芦岛等地,运输至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祝家屯村准备进行马戏表演。
  

2016年7月28日,沈阳市森林公安局接举报查扣了上述货车及老虎1只、狮子3只、熊1只、猴子1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二人运输的动物被国家列为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认为,李荣庆、李瑞生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荣庆如实供罪,可以从轻处罚,李瑞生有自首情节,也如实供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016年12月28日,浑南区法院判处李荣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瑞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荣庆、李瑞生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中院认为,依照二审期间生效施行的修订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境的,已无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故上诉人李荣庆、李瑞生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相关犯罪条款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为此,撤销原判决,改判二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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